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是我校协同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教师由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兼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所联系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指导教师负责为联系学院(系)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供理论、方法指导,参与制定学院(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
第四条 指导教师协助联系学院(系)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参与制定大学生思想状况调查问卷设计、实施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指导教师为联系学院(系)学生作思想政治教育、形势与政策等专题讲座,承担部分党课、团课的教学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三章 选 聘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对象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全体在岗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推荐,学院(系)自主选择,每个学院(系)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指导所联系学院(系)学生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原则上学期内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各院(系)应为指导教师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及组织保障。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方可续聘。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指导教师的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学院(系)学生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认可情况等。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牵头,学工部、相关学院(系)配合开展。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指导教师工作专项津贴,根据考核情况,按本科生班主任的津贴标准从辅导员班主任津贴专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工作津贴根据每学年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考核优秀者可上浮20%,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者可视为具有学生工作经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