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思政课教师担任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4-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是我校协同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教师由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兼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所联系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指导教师负责为联系学院(系)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供理论、方法指导,参与制定学院(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

第四条  指导教师协助联系学院(系)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参与制定大学生思想状况调查问卷设计、实施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指导教师为联系学院(系)学生作思想政治教育、形势与政策等专题讲座,承担部分党课、团课的教学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三章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对象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全体在岗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推荐,学院(系)自主选择,每个学院(系)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指导所联系学院(系)学生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原则上学期内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各院(系)应为指导教师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及组织保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方可续聘。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指导教师的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学院(系)学生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认可情况等。

第十四条  核工作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牵头,学工部、相关学院(系)配合开展。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指导教师工作专项津贴,根据考核情况,按本科生班主任的津贴标准从辅导员班主任津贴专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工作津贴根据每学年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考核优秀者可上浮20%,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者可视为具有学生工作经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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