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经办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为保证,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它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个人自付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我校在籍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及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其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与我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其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党委校长办会室、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在学生处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二)按期向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和年度总结;
(三)履行介绍人职责,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
(四)安排学院(系)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
(五)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
(六)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七)指导学院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八)接受学生有关贷款问题的咨询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各学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并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日常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本院(系)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系)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为本院(系)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材料;
(三)编制本院(系)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四)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五)负责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六)建立本院(系)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归入其个人档案,在学生有关材料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七)做好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工作,并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八)协助贷款银行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追索工作;
(九)负责及时向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更新在校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情况时,要及时通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并在学生离校手续单上签注是否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说明;
(十)各学院(系)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最新的有效通讯方式,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
(十一)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十二)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努力学习,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介绍人推荐;
(六)在校学习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七)承诺向贷款银行及时提供上学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八)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九)在经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十)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介绍人
第九条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